基本釋義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三條規(guī)定: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,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按照規(guī)定予以糾正。
“違紀行為所獲得的其他利益”,主要是指黨員因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。
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其他利益,應當由承辦案件的黨組織建議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按規(guī)定予以糾正。這里的“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”,主要是指對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有權予以糾正的組織、部門、單位。
對下落不明或已死亡違紀黨員所獲得的其他利益的處理
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,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黨員,或者死亡之后發(fā)現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,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其他利益,也應當依照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